部令 第45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解读)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发布
近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名录》)。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的重要基础性文件,对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排污许可名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改革精神,明确了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范围、按行业推进的进度、排污单位应该持证排污的最后时限以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要求。
行业设置突出重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具体划分,《排污许可名录》共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32个大类和78个中类或小类,以及4个通用工序。覆盖了“水十条”、“大气十条”的重点管理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的重点行业,可以基本满足“十三五”期间水和大气固定污染源的环境管理需求。《排污许可名录》还将根据社会发展和环境管理的需要适时更新。
实施分类管理。《排污许可名录》根据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大小、环境危害程度高低,对所有82个行业(含4个通用工序)中44个行业进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8个行业进行简化管理,30个行业根据生产工艺特点或者生产规模区分为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对于不属于名录范围的暂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强化环境管理制度衔接。《排污许可名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制定,便于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各项管理制度之间的衔接。目前《排污许可名录》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在固定污染源方面相衔接,为实现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对固定污染源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奠定基础。为覆盖82个行业排污许可管理需求,环境保护部已经发布火电、造纸、钢铁、水泥等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今年还将发布石化、焦化等十一个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逐步形成完整的技术规范体系。
相关文件: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有关负责人就《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有关负责人就《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环保部近日发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 《排污许可名录》)。为全面深入了解《排污许可名录》的主要内容、实施重点,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有关负责人,对《排污许可名录》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为什么要出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排污许可名录》重点要解决什么问题?
答:《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是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文件,是排污许可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排污许可名录》重点是明确了哪些企业需要持有排污许可证、什么时候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有什么区别等3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关于范围。《排污许可名录》规定到2020年共有78个行业和4个通用工序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同时规定,除这些行业外,如果已被环保部门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量达到规定数量的,也需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于《排污许可名录》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暂不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是关于时间要求。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全覆盖的要求,根据“水十条”、“大气十条”的工作任务,明确规定,2017年率先对火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石油炼制、化工、原料药、农药、氮肥、造纸、纺织印染、制革、电镀、平板玻璃、农副食品加工等15个行业核发排污许可证,其中造纸和火电两个行业的企业要求在2017年6月底前取到排污许可证,其他13个行业在2017年下半年全面开展。到2020年,《排污许可名录》中规定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
三是关于分类管理要求。按照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不同,将排污单位分为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两类。在78个行业和4个通用工序中,对41个行业和3个通用工序,提出全部进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8个行业全部进行简化管理;剩余的29个行业和1个通用工序根据生产工艺特点或者生产规模进行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
问:《排污许可名录》中所涉行业的名称和框架为何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设置?
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我国统计、财政、税收、工商等国家宏观管理中的分类依据,也是我国环境统计、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源普查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基本分类。因此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作为《排污许可名录》分类的依据,有利于实现排污许可为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污染源排放清单等各项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提供数据来源;有利于统一全国排污许可证编码,加强排污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实现数据集成、信息共享;有利于推动排污许可证与工商登记、税务证书、企业信用、金融贷款等方面的衔接;有利于排污单位自行判断所属行业类别。
问:《排污许可名录》中涵盖的行业其设置原则是什么?
答:《排污许可名录》中行业的选择原则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是遵循法律的原则。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大气污染防治法提出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应申请排污许可证;水污染防治法提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是覆盖主要污染源的原则。《排污许可名录》编制过程中对环境统计年报数据按行业进行分析,针对现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化学需氧量、氨氮等5个主要污染物,将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按行业分别进行由大到小排序,筛选各污染物总产生量和总排放量约占前80%的行业作为重点行业,并将其纳入《排污许可名录》。
三是满足各类环境管理需要的原则。系统梳理“水十条”、“大气十条”、《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当中重点管理行业和我国现有重点排污单位涉及的行业,并根据《“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梳理总磷、总氮排放量大的行业,将其纳入《排污许可名录》。
问:《排污许可名录》中不同行业实施年限的设定依据是什么?
答:按行业逐步推动排污许可证全覆盖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提出的具体要求。《排污许可名录》根据该要求按照先易后难以及满足环境管理需要等原则,对各行业实施年限做出规定。
一是先易后难的原则,优先选择火电、造纸两个行业进行试点核发,形成可复制的行业排污许可管理经验。火电、造纸是我国环境管理基础相对较好的行业,其污染物排放量较大而且集中,因此从这两个行业开始实施,具有试点意义。此外两个行业企业在自行监测、台账记录等方面有较好的基础,企业之间在原料、生产工艺等方面差异不大,便于开展排污许可管理实践。目前,这两个行业已经完成了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全国共核发5100余个,对排污许可制的全面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满足当前环境管理的需要。国务院发布的“水十条”和“大气十条”中对火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石油炼制、原料药、农药、氮肥、造纸、纺织印染、制革、电镀、平板玻璃、水泥、农副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提出了具体的环境管理要求和管控措施。此外,强化对产能过剩行业的环境管理,通过结构调整减少污染物排放也是当前环保的重点工作。排污许可制作为今后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应着重考虑当前工作需要,先将两个十条中涉及的行业以及严重产能过剩行业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因此,《排污许可名录》规定了2017年底前上述行业排污许可证的具体核发任务。
三是根据污染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大小,在2018年至2020年之间优先安排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危害程度高、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尽快实现将主要的固定污染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目标,直至2020年实现《排污许可名录》上固定污染源全覆盖。
需要说明的是,《排污许可名录》中实施年限是对纳入《排污许可名录》的排污单位持证排污的最后时限,在国家规定最后的关门时间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将按无证排污进行处罚。地方可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结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提出提前实施排污许可行业的申请,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环境保护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问:针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许可名录》在编制中如何体现差异化管理?
答: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实现差异化管理的基本依据是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不同。如石化、火电等污染大的行业实行重点管理;玻璃制品制造、纸制品制造等污染轻的行业实行简化管理;对于使用水性漆的家具制造等基本不产生污染的则暂不核发排污许可证。
在《排污许可名录》编制过程中,重点考虑排污许可与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目标的衔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行业基本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行业;编制报告表的行业基本属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行业;编制登记表的行业绝大多数暂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问:《排污许可名录》与排污许可证核发相关标准规范及行业技术规范是如何衔接的?
答:《排污许可名录》制定过程中强调与技术规范制定计划相配套,首先对我国现已发布及拟颁布的所有行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梳理,明确相应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简单实用的原则,对纳入《排污许可名录》中的78个行业和4个通用工序进行归类,明确今后需要制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用于支撑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与监管。具体的技术规范包括“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行业自行监测指南”“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行业污染源源强手册”等。
问:《排污许可名录》规定的行业之外但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是依据什么确定的?
答:《排污许可名录》正文第六条规定,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年合计排放量大于30吨,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等情形之一的,应申领排污许可证。例如,天然气开采行业未列入《排污许可名录》规定的行业类别,某天然气开采企业因为生产需要建设了天然气净化厂,排放较多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如年排放量大于250吨,则该企业在实际排污之前,应当对天然气净化厂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名录》编制过程中,对上述规定进行专题论证和调研,总体上看,上述规定是基于我国环境统计数据和典型城市固定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成果,结合美国排污许可管理经验得出的。
问:《排污许可名录》中除所涵盖的行业,为何设置“通用工序”类别?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中提出的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的原则,排污许可管理内容目前主要包括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对于矿产资源及能源采选等行业暂不纳入《排污许可名录》,但在此类行业中可能存在锅炉、污水处理厂等污染物排放量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污染源,因此在《排污许可名录》中设置了4个“通用工序”,分别为“热力生产和供应”“工业炉窑”“电镀设施”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
对于未纳入《排污许可名录》的行业企业,如有《排污许可名录》中规定的通用工序的,应对该工序申请并获得排污许可证,并实施相应类别的管理。对于已纳入《排污许可名录》中的行业企业,其所含的通用工序应依据相应行业的规定,实施相应类别的管理。例如,未纳入《排污许可名录》中的矿产资源及能源采选等行业,若有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的,应按《排污许可名录》中通用工序类别,申请排污许可证,并依据其许可范围,实施重点管理。
环评爱好者网附: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45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已于2017年6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李干杰
2017年7月28日
附件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第一条 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
第三条 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个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 本名录第一至三十二类行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本名录第三十三类行业中的锅炉、工业炉窑、电镀、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等通用工序的,应当对通用工序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 本名录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本名录规定的重点管理行业,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
(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
(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的;
(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
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八条 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序号 |
行业类别 |
实施重点管理的行业 |
实施简化管理的行业 |
实施时限 |
适用排污许可行业 技术规范 |
一、畜牧业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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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牲畜饲养031,家禽饲养032 |
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具体规模化标准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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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
畜禽养殖行业 |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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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谷物磨制131,饲料加工132 |
有发酵工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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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 |
3 |
植物油加工133 |
/ |
不含单纯分装、调和植物油的 |
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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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制糖业134 |
日加工糖料能力1000吨及以上的原糖、成品糖或者精制糖生产 |
其他 |
20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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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屠宰及肉类加工135 |
年屠宰生猪10万头及以上、肉牛1万头及以上、肉羊15万头及以上、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的 |
其他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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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水产品加工136 |
年加工能力5万吨及以上的(不含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 |
年加工能力1万吨及以上5万吨以下的 |
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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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 |
年加工能力15万吨玉米或者1.5万吨薯类及以上的淀粉生产或者年产能1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含发酵工艺的淀粉制品除外) |
除实施重点管理的以外,其他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的淀粉和淀粉制品生产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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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食品制造业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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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乳制品制造144 |
年加工20万吨及以上的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的液体乳及固体乳(乳粉、炼乳、乳脂肪、干酪等)制品制造(不包括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的生产) |
其他 |
2019年 |
食品制造工业 |
9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6 |
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的含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酱油、醋等制造 |
其他(不含单纯分装的) |
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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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方便食品制造143,其他食品制造149 |
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的有提炼工艺的方便食品制造 、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的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和分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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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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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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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酒的制造151 |
啤酒制造、有发酵工艺的酒精制造、白酒制造、黄酒制造、葡萄酒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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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
酒精、饮料制造 工业 |
12 |
饮料制造152 |
含发酵工艺或者原汁生产的饮料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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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氮、总磷控制区域2019年,其他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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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纺织业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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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1,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2,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3,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4,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175 |
含前处理、染色、印花、整理工序的,以及含洗毛、麻脱胶、缫丝、喷水织造等工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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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前处理、染色、印花工序的2017年,其他2020年 |
纺织印染工业 |
六、纺织服装、服饰业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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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机织服装制造181,服饰制造183 |
含水洗工艺工序的,有湿法印花、染色工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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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
纺织印染工业 |
七、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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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皮革鞣制加工191,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193 |
含鞣制工序的 |
其他 |
含鞣制工序的制革加工2017年,其他2020年 |
制革及毛皮加工 工业 |
16 |
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194 |
羽毛(绒)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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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
羽毛(绒)加工 工业 |
17 |
制鞋业195 |
使用溶剂型胶黏剂或者溶剂型处理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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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
制鞋工业 |
八、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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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人造板制造202 |
年产20万立方米及以上 |
其他 |
2019年 |
人造板工业 |
九、家具制造业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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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木质家具制造211,竹、藤家具制造212 |
有电镀工艺或者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含稀释剂)量10吨及以上的、使用粘结剂的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
有化学处理工艺的或者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含稀释剂)量10吨以下的 |
2019年 |
家具制造工业 |
十、造纸和纸制品业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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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纸浆制造221 |
以植物或者废纸为原料的纸浆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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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 |
制浆造纸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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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造纸222 |
用纸浆或者矿渣棉、云母、石棉等其他原料悬浮在流体中的纤维,经过造纸机或者其他设备成型,或者手工操作而成的纸及纸板的制造(包括机制纸及纸板制造、手工纸制造、加工纸制造) |
/ |
2017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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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纸制品制造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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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工业废水、废气排放的纸制品制造企业 |
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范围内的2017年6月实施,未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范围但有工业废水直接或者间接排放的2020年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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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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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印刷231 |
使用溶剂型油墨或者使用涂料年用量80吨及以上,或者使用溶剂型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包装装潢印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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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
印刷工业 |
十二、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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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 |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人造原油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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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区域2017年,其他2018年 |
石化工业 |
25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 |
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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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烯、芳烃生产2017年,其他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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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炼焦2521 |
生产焦炭、半焦产品为主的煤炭加工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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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炭2017年,其他2020年 |
炼焦化学工业 |
27 |
煤炭加工252 |
煤制天然气、合成气、煤炭提质、煤制油、煤制甲醇、煤制烯烃等其他煤炭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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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
现代煤化工工业 |
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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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 |
无机酸制造、无机碱制造、无机盐制造,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烧碱制造、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无机碱制造、无机盐制造、无机酸制造 |
总磷控制区域的无机磷化工2019年,其他2020年 |
无机化学工业 |
29 |
聚氯乙烯 |
聚氯乙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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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
聚氯乙烯工业 |
30 |
肥料制造262 |
化学肥料制造(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生产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钾肥的企业(不含其他生产经营者),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化学肥料 |
氮肥(合成氨)2017年,磷肥2019年,其他肥料制造2020年 |
化肥工业 |
31 |
农药制造263 |
化学农药制造(包含农药中间体)、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2020年,其他2017年 |
农药制造工业 |
32 |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 |
涂料、染料、油墨、颜料、胶粘剂及类似产品制造,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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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
涂料油墨工业 |
33 |
合成材料制造265 |
初级塑料或者原状塑料的生产、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陶瓷纤维等特种纤维及其增强的复合材料的制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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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2018年,其他2020年 |
石化工业 |
34 |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 |
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水处理化学品、造纸化学品、皮革化学品、油脂化学品、油田化学品、生物工程化学品、日化产品专用化学品等专项化学用品制造,林产化学产品制造,信息化学品制造,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动物胶制造等,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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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
专用化学产品 制造 |
35 |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268 |
肥皂及洗涤剂制造、化妆品制造、口腔清洁用品制造、香料香精制造等,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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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
日用化学产品 制造工业 |
十四、医药制造业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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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71 |
进一步加工化学药品制剂所需的原料药的生产,主要用于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的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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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用于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2020年,其他2017年 |
制药工业 |
37 |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2 |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化学药品研发外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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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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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中成药生产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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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提炼工艺的中成药生产 |
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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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兽用药品制造275 |
兽用药品制造、兽用药品研发外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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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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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生物药品制品制造276 |
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药物的制造,生物药品研发外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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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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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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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材料、外科敷料、药品包装材料、辅料以及其他内、外科用医药制品的制造 |
2020年 |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工业 |
十五、化学纤维制造业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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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281,合成纤维制造282,非织造布制造1781 |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合成纤维制造、非织造布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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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
化学纤维制造 工业 |
43 |
溶解木浆 |
用于生产粘胶纤维、硝化纤维、醋酸纤维、玻璃纸、羧甲基纤维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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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
制浆造纸工业 |
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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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橡胶制品业291 |
橡胶制品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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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
橡胶制品工业 |
45 |
塑料制品业292 |
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有电镀工艺的塑料制品制造 |
其他 |
2020年 |
塑料制品工业 |
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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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1 |
水泥(熟料)制造 |
石灰制造、水泥粉磨站 |
石灰制造2020年,其他2017年 |
水泥工业 |
47 |
玻璃制造304 |
平板玻璃 |
其他 |
平板玻璃制造2017年,其他2020年 |
玻璃工业 |
48 |
玻璃制品制造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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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煤、油和天然气为燃料加热的玻璃制品制造 |
2020年 |
玻璃工业 |
49 |
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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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纤维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
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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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 |
以煤为基础燃料的建筑陶瓷企业 |
其他 |
2020年 |
陶瓷砖瓦工业 |
51 |
陶瓷制品制造307 |
年产卫生陶瓷150万件及以上、年产日用陶瓷250万件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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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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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耐火材料制品制造308 |
石棉制品制造 |
其他 |
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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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 |
含焙烧石墨、碳素制品,多晶硅 |
其他 |
2020年 |
石墨及碳素制品 制造业 |
十八、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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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炼铁311 |
含炼铁、烧结、球团等工序的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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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及周边“2+26”城市、长三角、珠三角区域2017年,其他2018年 |
钢铁工业 |
55 |
炼钢312 |
含炼钢等工序的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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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及周边“2+26”城市、长三角、珠三角区域2017年,其他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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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钢压延加工313 |
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冷轧 |
其他 |
京津冀及周边“2+26”城市、长三角、珠三角区域2017年,其他2018年 |
钢铁工业 |
57 |
铁合金冶炼314 |
铁合金冶炼、金属铬和金属锰的冶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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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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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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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 |
铜、铅锌、镍钴、锡、锑、铝、镁、汞、钛等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铜、再生铝和再生铅冶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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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铅锌冶炼以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的电解铝2017年,其他2018年 |
有色金属工业 |
59 |
贵金属冶炼322 |
金、银及铂族金属冶炼(包括以矿石为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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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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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324 |
以有色金属为基体,加入一种或者几种其他元素所构成的合金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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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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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有色金属铸造3392 |
以有色金属及其合金铸造各种成品、半成品,且年产10万吨及以上 |
年产10万吨以下 |
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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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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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
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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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323 |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不包括钍和铀等放射性金属的冶炼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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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
稀土行业 |
二十、金属制品业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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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 |
有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任一工序的,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处理设施,使用有机涂层的(不含喷粉和喷塑) |
其他 |
专业电镀企业(含电镀园区中电镀企业),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处理设施2017年,其他2020年 |
电镀工业 |
65 |
黑色金属铸造3391 |
年产10万吨及以上的铸铁件、铸钢件等各种成品、半成品的制造 |
年产10万吨以下的 |
2020年 |
黑色金属铸造工业 |
二十一、汽车制造业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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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汽车制造361 -367 |
汽车整车制造,发动机生产,有电镀工艺或者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含稀释剂)量10吨及以上的零部件和配件生产 |
改装汽车制造、低速载货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及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含稀释剂)量10吨以下的零部件和配件生产 |
2019年 |
汽车制造行业 |
二十二、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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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371 -379 |
有电镀工艺或者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含稀释剂)量10吨及以上的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拆船、修船厂 |
其他 |
2020年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制造行业 |
二十三、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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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电池制造384 |
铅酸蓄电池制造 |
其他 |
2019年 |
电池工业 |
二十四、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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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计算机制造391,电子器件制造397,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其他电子设备制造399 |
有电镀工艺或者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含稀释剂)量10吨及以上的 |
其他电子玻璃、电子专用材料、电子元件、印制电路板、半导体器件、显示器件及光电子器件、电子终端产品制造等 |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2019年,其他2020年 |
电子工业 |
二十五、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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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 |
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除分拣清洗工艺的)、废油、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 |
其他 |
2019年 |
废弃资源加工 工业 |
二十六、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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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电力生产441 |
除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污泥为燃料发电以外的火力发电(含自备电厂所在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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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电厂2017年,其他2017年6月 |
火电工业 |
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污泥为燃料的火力发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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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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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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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462 |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
日处理10万吨以下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
2019年 |
水处理 |
二十八、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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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环境治理业772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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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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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公共设施管理业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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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环境卫生管理782 |
城乡生活垃圾集中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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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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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品修理业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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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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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 |
2020年 |
汽车、摩托车 修理业 |
三十一、卫生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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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医院841 |
床位100张及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以上均不包括社区医疗、街道和乡镇卫生院、门诊部以及仅开展保健活动的妇幼保健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床位20张至100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以上均不包括社区医疗、街道和乡镇卫生院、门诊部以及仅开展保健活动的妇幼保健院) |
2020年 |
医疗机构 |
三十二、其他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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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油库、加油站 |
总容量2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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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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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 |
单个泊位1000吨级及以上的内河港口、单个泊位1万吨级及以上的沿海港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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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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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通用工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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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热力生产和供应443 |
单台出力10吨/小时及以上或者合计出力20吨/小时及以上的蒸汽和热水锅炉的热力生产 |
单台出力10吨/小时以下或者合计出力20吨/小时以下的蒸汽和热水锅炉 |
2019年 |
锅炉工业 |
80 |
工业炉窑 |
工业炉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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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
工业炉窑 |
81 |
电镀设施 |
有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任一工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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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
电镀工业 |
82 |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 |
接纳工业废水的日处理2万吨及以上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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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
水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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