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推进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016-3-22 11:02:38 点击:
日前,省环保厅联合省国土资源厅转发环保部、国土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推进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落地,进一步指导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准确把握相关要求,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的科学性,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切实统筹好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
通知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有关矿产资源规划时,应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步组织并分类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未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通知要求,规划审批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审批决策的重要依据;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对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存档备查并告知有关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指导,依法推进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为规划审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通知指出,各级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有效的部门合作机制,实现环评与规划编制早期介入、全程互动,不断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通知要求,各级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准确把握相关要求,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的科学性,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切实统筹好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
通知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有关矿产资源规划时,应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步组织并分类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未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通知要求,规划审批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审批决策的重要依据;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对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存档备查并告知有关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指导,依法推进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为规划审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通知指出,各级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有效的部门合作机制,实现环评与规划编制早期介入、全程互动,不断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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